3 一般规定
3.1 静电接地的范围
3.1.1 本条是将静电接地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。对一城有爆炸、火灾危险的场所,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重视。而在非爆炸、火灾危险场所,由于设备、管道、电子仪器等的静电会导致妨碍生产和造成静电电击等,也应进行静电接地。
对于物体能否产生静电危害,要进行具体分析。要特别注意因静电感应而带电的问题。经常产生静电的场合有:
1 经过料槽或风力输送机的粉末物质;
2 从管道和软管口喷出的蒸气、空气或气体,而这时的蒸气中带有水份,空气或气体流中含有微粒物质;
3 运转中的非导体传动皮带或输送皮带;
4 行驶中的车辆;
5 进行着相互接触并改变相对位置的运动物体。通常这些物体为不同的液体或固体;
6 搅拌与混合物料时;
7 刮削和破碎物料时。
3.1.2 需要接地的物体因疏忽而未进行接地,往往容易成为产生静电故障甚至静电危害的原因。所以特别强调一些容易忽略的部位。
这几个部位容易形成孤立导体,有可能因静电感应而带电,又因泄漏通道的不畅,静电荷积聚。一旦有放电的条件,所有的静电荷能通过放电点瞬间全部放掉,会造成事故。
3.1.4 本条归纳了几种不必采用专用的静电接地措施的情况。其理由如下:
防雷、电气保护、防杂散电流、电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,对于满足静电接地的要求已是足够了。
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,其接触面间的电阻甚小,就静电接地系统要求的泄漏电阻值106Ω来说,这些单个连接点的电阻值可以忽略不计,静电电流是微安级的,因此可以认为,其导通性满足静电要求。
作阴极保护的管段,其静电导通性已满足静电连接的要求,如要再作接地,会破坏阴极保护回路的直流电通路。
3.2 静电接地方式
3.2.1 静电学按照物质的电阻率将物体分为静电导体和静电非导体。而物体又有固本、液体、气体、粉体等类型之分。
静电导体和人体与移动设备的接地连接方式具体作法,可参见“具体规定”的有关章节。
非导体的带电量,一般来说,取决于非导体的电导率或表面电阻率。对于液体和粉体。视其电导率,而固体则以表面电阻率为带电指标。非导体的电导率很高时,通过间接方式接地,能起到防止带电效果。但为了防止带电,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,即静置时间。
根据国外资料(日本的《静电安全指南》)介绍,非导体的带电量,见表2。
表2 非导体带电性的指标
有些静电非导体,可以认为静电接地已不能解决物体带电问题,只有通过静电消除器等措施来进行静电防护。但感应式静电消除器也是需要进行接地才会起作用的。
3.3 静电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
3.3.1 将106Ω作为静电泄漏电阻的安全界限,参考了国标《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》GB12158-90、《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》GB13348-92、日本《静电安全指南》、英国《防静电通用规范》BS5958和美国《静电作业规范》NFPA77-93。日本《静电安全指南》中,列出了一个判断带电状态的粗略标准,见表3。